Page 56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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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the Field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又称知识产权之临时禁令,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凭借当事方或相关方
             提交的书面申请书,在申请人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被起诉人确实正在执行侵权行为
             或打算从事侵权行为,若不立刻下令禁侵害行为,将给起诉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
             害时,强迫被起诉人暂停相关行为的临时救济措施。中国在引进法律术语时,没

             有采纳英美法系的“禁令”说法,在法律条款中表达为“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因此,知识产权诉讼之行为保全包括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诉中行为保全。
                 (一)国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制度
                 中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
             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共同组成了行政诉
             讼制度体系。

                 1. 专利行政诉讼制度
                 在审查主体上,主要涉及的是法院管辖权的划分。在《行政诉讼法》的第15条、
             16 条中分别对中级人民法院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权做出了规定;第 18 条对于法
             院的管辖地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自 2014 年在部分地区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之后,

             关于这些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也随之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在审查对象上,
             《专利法》第 41 条中对其有所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对专利权进行行政复
             审的部门,是依据申请人的请求,对被驳回的专利申请进行复查的部门。它的存
             在对维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如若专利权人对于专利复审

             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仍旧不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
             权利。在《专利法》第 58 条的规定中,专利权人对专利行政部门所做出的强制
             决定许可不服的,也可以通过司法的途径解决。无论是第 41 条还是第 58 条的规
             定,所审查的对象都是行政相对人所不满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所做出的具体的行

             政行为。
                 2. 商标行政诉讼制度
                 在审查主体上,《行政诉讼法》第 18 条的规定依旧适用于商标权相关的案件。
             此外,根据 2020 年 12 月 29 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

             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第二条规定中也明确了,不服国家知
             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行政行为的案件,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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