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建设工程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P. 61

第三章  知识产权诉讼



              尊重,也会影响作品销量,减少经济收益,同时若不保全一直等到案件的最后裁
              决,那么音乐公司的损失将不可修复。可见,生活中损害知产利益而造成不可修
              复的损害的例子不胜枚举,加之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性,对象是虚拟的脑力成果,
              易被复制,但保护却难,且所有者的保护期是有限的,因此对知产的所有者来说,

              过去一般的救济手段已经不再适合,缺陷明显,若对其不立即防止进行中或打算
              执行的侵权活动,给其带来的损害将无法预估且不可修复。

                  二、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的发展重点

                  除传统领域外,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亟待加强,以服务新领域新业态规范

              健康发展。行政诉讼制度应积极回应新技术、新模式,从执法与诉讼联动、规制
              诉权滥用、技术思维与法治思维融合等重点方面入手,及时回应现实挑战,为强
              国战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的有机联动
                  有必要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机制,加强法院与行政机关
              协同配合。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是国家管理知识产权的两种重要手段,二者目标
              相同,能够相互配合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知识产权行政诉
              讼活动中,应当着重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二者既是贯穿行政诉讼活动

              始终的主线,也是观察行政诉讼制度走向的窗口。就制度本质而言,良好的行政
              诉讼需要“诉诸司法与行政关系的调整和国家权力结构的重新构造”才能实现。
              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同样不可忽略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的关系。人民法院和行

              政机关在行政诉讼内外各自履职过程中的联动,离不开二者的有机融通。这种联
              动机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协作。当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可能涉及行政法律规范
              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应积极进行调查处理。行政行为作出后,若相对被告人不服
              并提起诉讼,行政机关最好依法暂停处理活动,配合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在法院
              裁判生效后,行政机关应自觉遵照执行。在具体的联动模式上,应加强法院与政

              府的互动。法院需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针对现实中比较普遍的行政案件的
              难点问题,适时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设。一言以蔽之,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需要围绕具体案件的审理,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通过

              司法建议、审判白皮书等行政诉讼内外的沟通与协调类交互活动,形成司法权与
              行政权互相支持、互相促进的关系。由此,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使行


                                                                                      53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