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城市规划与道路交通
P. 35
第二章 城市规划体系
(2)城市规划的程序性探索
中国对城市规划的程序性探索最早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编制城市规划设
计程序草案》。这是 1952 年建工部根据苏联专家提供的资料提出的,虽未颁布
实行,但在全国印发,成为“一五”计划初期编制城市规划的主要依据。随后,
在 1952 年 10 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印发了《城市规划设计暂行办法(草案)》
《城市规划批准程序暂行办法(草案)》。
这一时期,城市规划事业的最大特点同国家的经济状况一样:恢复性。无论
是规划机构的设立,城市建设的初步兴起,还是城市规划的编制实践,都在国民
经济的复苏中显现出过渡的性质。城市规划的调整也是作为“一五”时期的过渡,
因而,尽管国家的立法体制是相当的分权,有关巩固革命政权、创建社会基本秩
序的法律立法很活跃,而城市规划在当初远远没有这样的地位和作用,所以城市
规划的立法并没有被纳入国家领导者的视野,这也是初期探索的必然结果。
在恢复性建设的初期,国家的控制方式也开始以革命斗争中惯有政策进入统
治领域,但由于初期总是无法造成各地统一的境况,所以在这时集权统治并没有
完全开始,国家和地方仍处于相当的分权体制下。
二、城市规划的政策性调整期
(一)城市规划基本内容
经过三年的国民经济的恢复,从 1953 年起,中国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第一次由国家组织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城市规划事业也迎来了第一个春天。但从
1953—1977 年的整个十几年的过程来看,随着中国政治背景的曲折发展,在计
划经济的大背景下,城市规划的发展也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呈现出由繁荣到凋敝
的曲折过程。
1. 社会背景:计划经济全面登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三四年建设使国家的经济情况有了根本性的转
变,使得中国有条件和基础进入一个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阶段,自 1953
年起,国家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也是从这一年起,为了适应大规模工业建
设的需要,国家逐步扩大了计划管理的力度。对于重要物资,中央政府根据其对
国计民生的重要程度,分为三类实行统一管理和分配。即:一类物资由国家统一
管理分配;二类物资由中央主管部门管理分配;三类物资由地方管理分配。各建
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