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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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的经济分析
第五章 合同法的经济分析
第一节 经济学中的契约理论
一、关于契约的界定
契约常常被定义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协议或允诺。美国《第二次契约法重述》
下了一个经典性的定义:“所谓契约,是一个或一组承诺,法律对于契约的不履
行给予救济或者在一定的意义上承认契约的履行为义务。”对其进行具体界定,
仍然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我国学者何怀宏认为,契约在历史上有几个方面的
含义:一是作为经济法律概念的契约,主要在罗马法中有所体现;二是作为宗教
神学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之于《圣经》中的概念;三是作为社会政治概念的契约,
这主要在中世纪末的反暴君派理论家和霍布士、洛克、卢梭等人的著作中有所体
现,其更早的发展还可见之于古希腊罗马思想家的论著;四是作为道德哲学概念
的契约,这主要见之于罗尔斯的观点。而康德则可以说是其先驱人物。在中国古
文化里,“契”和“约”都是和政治法律的意义相联系的。但在纷繁复杂的中国
历史发展过程中,“契”和“约”又部分地担当了解释某种经济关系的责任,如“地
契”“房契”和“卖身契”等等。19 世纪因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翻译为中文后,
“契”“约”二字合并,并在中国文化中被广泛使用。“契约”由此真正进入到
中国人的政治、经济、法律生活中,并对我们的社会生活产生着一定的影响。
中国历史上没有明确区分契约与合同,契约俗称合同、合约或协议。在现实
经济生活中,人们经常使用契约和合同两个概念。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一些规
范性文件中出现了合同与契约交替使用的情形。1950 年 9 月《政务院财政经济
委员会关于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曾把合同与契约共
用。70 年代,合同一词得到广泛的承认和使用,契约一词只在学术研究和日常
生活中偶尔使用。在现行立法中,实际上已经淘汰了契约的称谓。在学术研究中,
我们对“契约”和“合同”两个概念已不做区分,而是把它们作为等同的、可以
相互替换的概念。本文以契约的经济学分析作为出发点,对合同法律制度进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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