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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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的费用。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赔偿范围具体为“因契约终止而生之损害”,
此处表述也是模糊不清的,但有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解释,在实践中的司法判决结
果也各不相同。有学者认为,赔偿范围为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工作上的损害请求赔
偿,并且数额不能超过原本约定的该部分的报酬;也有学者认为是尚未完成工作
的相应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在探究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方面,还是应回到此合同任意解除权
的本质上来看,任意解除权本身就是一种形成权,是一种单方的权利,而相对方
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从立法的角度来说,如果不对定作人的赔偿责任据以严格
的限制,就不能更合理地保护承揽人的利益,因此,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是不够
的,这应是赔偿范围的所容许的底线。如前所述,在此建议采纳报酬请求权模式
的观点,因可归责于定作人的原因,赔偿范围细化为合同所约定的报酬和附加费
用,扣除承揽人因解除合同节省的费用。在此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法典》中
有关承揽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损害赔偿范围作进一步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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