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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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的经济分析


                 三、关于契约经济分析理论假设前提的争论

                 现代契约理论中有两个假设前提亟待探讨:一是关于契约的公正、公平的前
             提假设问题。事实上,这是从契约的法律规范来说的,而在现实的契约生产过程

             中,不同主体可能承担不同的成本,享受不同的效用,即便付出相同成本也可能
             享受不同收益,这说明,通过“成本—收益”计算,交易主体的成本量、效用量
             及两者的比率是变量而不是常量,现实中的许多契约并不是建立在公平、平等的
             基础上,这恰恰反映了不同主体的谈判力量、交易地位及策略行为等参数不同,

             所以,法律上要求的契约必须符合平等、公平的原则或前提,在经济上只是一种
             理想的规范状态,平等与公平并不是生产契约的必要条件,将生产契约追求的理
             想结果当作既定的前提对待,就掩盖了契约生产环境的制度性差异。二是关于不
             完全契约的假设问题。这是新制度经济学尤其是组织理论的一个重要假设,是通

             过否定新古典完全契约的隐含假设发展而来的。所谓完全契约假设是就契约应有
             的经济效用而言的,新制度经济学通过否定这种确切效用,将分析契约的重点引
             到生产契约的过程中来。不完全契约是指契约的生产过程而言,而这个过程恰恰
             是交易成本的支出过程,这样一来,就从理论上把交易成本的大小跟契约的生产

             过程联系起来,面对不同约束的经济人其节约交易成本的努力,就体现在不同的
             契约生产过程中,于是,契约的“缺口”“实施范围”“剩余权利”等概念,成
             为分析组织的存在与治理问题的主要体系,在没有契约定价理论的条件下,构建
             了契约分析的理论框架,这些理论的主要局限在于对不同契约的性质和界限的模

             糊处理。事实上,站在契约产品的角度,不完全契约只是经济人“成本—收益”
             决策过程的变量之一,而不是契约生产的既定前提或必然结果。


                                   第二节  合同法基本功能



                 一、合同法与市场运行

                 市场运行是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为基本内容,以交易活动构成市场。在市

             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有合同法才能保障交易活动顺利开展。同时交易活动离不开交
             易主体、交易对象、交易合意,这些都需要合同法加以规范。所以,合同法成为
             市场经济的核心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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