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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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方面是基于特别的信赖关系,另一方面此合同也未完全的社会化,它与无偿的委
            托合同一样,其中包含真正的任意解除权,理应适用无偿委托合同的损害赔偿规
            则。因此,在此类有偿委托合同之中是否真如《民法典》之中所言,一旦解除方

            行使任意解除权,那么就应该赔偿对方当事人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而在
            无偿委托合同之中,如果真的行使时间恰当是否就真的就不承担赔偿责任,还需
            要进一步探讨。研究委托合同的具体损失范围问题,首先要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各
            要件的成立,排除非当事人的责任。

                1. 无偿委托合同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无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损害赔偿责任成立需要解除方在时间行使上的
            不当,以及造成的损失,还有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最重要的是还有可归责的
            事由。根据不同的事由是由于解除原因可归责还是损失后果可归责,分为解除可

            归责说与损失可归责说。
                解除可归责说即行使解除权一方的当事人在解除合同上具有过错,有过错就
            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时具体的归责方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还是当事人以外的人
            在所不问,只问解除方对解除原因的过错与否;损失可归责说即不管解除的原因

            为何,只要是解除方对解除结果有过错,即可认定解除方的损害赔偿责任。那么
            条文中所说的“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情况,一种是相对人的过错,一种是非
            双方当事人的原因。第一种归责于相对人的过错,以解除可归责的视角来解释,
            完全是由于相对方的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以损失可归责视角来看,是由于相对

            方造成了损失;其次,另一种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以外的过错,以解除可归责说,
            第三人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以损失可归责说,是指损失后果是由
            于不可抗力导致的。两种模式各有侧重,解除可归责说重在解释合同解除是由于
            谁引起的,这与任意解除权的本质是有所偏离的,任意解除权不需要任何的理由,

            重在研究之后的损失后果,因此损失可归责说更具有合理性,更符合真正的任意
            解除权本身。
                2. 有偿委托合同存在真正任意解除权
                而在有偿委托合同中,依据《民法典》第 933 条的规定,当合同解除之后,

            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除非存在着不可归责于解除方的事由。其中有偿
            委托合同并没有对解除时间的限制,实则是对合同的解除有了更加严格的限制,
            此处的“不可归责于解除方的事由”是指有重大事由或者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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