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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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2. 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解除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解除。
(2)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关系。它是合同
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结果。其前提是当事人双方约定赋予一方或双方以解
除权。
第四节 合同的救济
本文以《民法典》新规下的预约合同违约救济分析研究。
一、预约合同的界定
(一)预约合同的定义
明确预约合同与本约的关系从而解决预约合同纠纷的关键是对其有一个正确
的界定,《民法典》定义的预约合同是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的认购
书、预定书、备忘录等,可见法律对“预约”与“本约”是区分开来认定的,承
认预约合同的独立性。
对此,相关的专家学者对预约合同也做了定义,王利明教授认为其是一种当
事人为了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契约而达成的允诺;王泽鉴教授认为预约合同
是一种为了订立将来需要签订的契约。可见专家学者都将预约看作一种为了保证
将来契约能够实现的契约,并且区别于本约。
(二)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分
预约合同的独立性已经得到承认,但是司法实践中“预约”与“本约”并没
有得到清晰的区分,法院通常会将一部分预约合同认定为本约合同,并要求违约
方继续履行该“本约”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可见区分何种情况下预约合同属于“本
约”非常重要。
司法实践中有些预约合同不仅约定了未来订约这一项内容,还规定了本约合
同中需要做出约定的具体内容,使得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难以区分。韩世远提出,
当预约和本约判断不明时,可判断其为本约。这个观点也在我国《关于审理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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