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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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双方当事人为订立本约合同的前期工作做得更充分,付出心血更多,所以,应该
            越趋向于赔偿本约的“履行利益”。相反,如果内容不够完备,则偏向于对“信
            赖利益”的保护。

                预约合同在保证磋商、减少机会成本、为交易提供更多可能性的同时还能为
            遵守预约约定的当事人提供一条违约救济的途径。预约合同具有独立性,区别于
            本约合同与无约束力合同,在实践中应以“内容区分说”为基本框架区分预约内
            容:内容高度明确的直接视为本约,且当事人按照本约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内

            容并不具体明确、为进一步磋商而订立的合同遵从“善意磋商说”,双方当事人
            需要对是否订立本约进行磋商,法律不应进行强制性的要求和规定。对于违反预
            约合同损害赔偿的范围,违约方对“视为本约”的合同需要赔付对方当事人的“可
            得利益”;没有达到能够“视为本约”标准的合同,按照“预约合同完备说”确

            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容越完备的越趋向赔付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利益”,不够
            完备的,则赔付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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