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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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法中风险分配分析






                         第六章  合同法中风险分配分析




                            第一节  风险分配在合同法中的原则


                 一、现行法上的风险分配规则


                 若其中一方当事人已承担了相应状况出现的风险,那么现行法上就涉及了诸
             多规则,其需要依据相关规则来对风险发生后引发的各种后果加以承担。其中这
             些后果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承担风险的当事人应付出损害赔偿,即使当事
             人拒绝履行被请求承担责任的合同。尽管这并不是自己所需负责的,但大多数时

             候是由于其已承担了风险的状态导致;二是债权人即使未获得债务人向自己承诺
             的给付,但是依然应提供相应的给付,由于阻碍债务人提供给付的状态涉及了债
             权人的风险范围。
                 在其他承揽合同中,在原则上经营者制作的成果在受领前若发生了损坏、毁

             失等情况时,其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然而按照相关法律条例的要求,当成果已
             难以完成或是灭失,由于定作人所提供到承揽人的加工材料并不合格,那么承揽
             人在受领前有权请求支付报酬,其中发生的风险则由定作人所承担。同时,若定
             作人的行为存在过错,按照相关法律条例的要求,承揽人由于定作人没有履行合

             同而依据相关条文的规定的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依然可以实现。此外,《合同
             法》第 645 条的基本思想在极大程度上扩大了“类推”方式,对于其他但同样属
             于应归责于定作人风险范围的情势的案例,可以将这一条例作为判断依据。

                 二、错误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若保证人没有正确的认识主债务人的支付能力,也无
             人否认,其无法基于错误选择撤销同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该状况中由于错误
             而选择撤销的权利可能会被排除,主要原因是:保证人的错误与不被视为“交往

             中重要的”主债务人的特性存在一定的关联。不过,通常由于错误而被撤销的权
             利将被排除,主要原因是双方当事人均了解到保证的目的是担保主债务,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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