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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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公司章程自治与公司法规范问题研究


             掌握了修缮公司章程的权利。
                 上述两种学说都有很多缺陷,比如公司章程方面的“契约说”仅仅停留于认
             知的层面,尚未解释本质属性,在司法实践的运用过程中,往往会带来诸多问题。

             裁判公司案件期间,“契约说”主要依据合同法来进行有效调整并充分彰显正当
             性,但在依据合同法的时间以及具体案例的分析判别方法等方面均没有形成一定
             的认知。相比来说,“自治法说”尚未对公司章程行为中所具备的法律行为属性

             进行探讨,认为章程存在一定的约束性作用,却尚未提到公司章程效力的具体实
             施方法。另外,“自治法说”提到了公司章程所具备的团体属性,尚未有效分类
             “资本多数决”的具体内涵,容易造成正当性危机问题。
                 (三)公司法规范本身的局限性

                 法律设定期间,会受到立法者的认知水平等的影响,预测因素往往具有有限
             性。但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是滞后性的,法律设定必然会不断创新不断发
             展。目前,《公司法》也和当前的公司法律实践之间并不完全匹配,还存在很多

             的滞后性问题,所以难以有效规范公司的发展行为,引发相关冲突。
                 法律制定的主体是人,但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理性具有有限性特征,往往
             会由于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而受其干扰,所以法律也有很多缺陷。当前的中国公
             司法规定了公司章程的制定要求,同时提出了很多任意性规范,提到了公司章程

             “可以做”,却尚未提到“怎么做”以及“多大范围做”等问题。



                            第四节  公司章程自治的作用与边界


                 一、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一)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

                 在公司成立的最早阶段内,发起人依据公司的名称、运行结构、股东成员的
             权利义务等所提出的意思,便被称之为公司章程。这种文件能够显著区别于公司
             法律,可以使得人格的正当性得以保障,为公司管理者提供治理行为的参考,有

             利于公司的良性运作。公司章程主要参照法律授权,能够在法定授权的基础上作
             进一步的具体性授权,被授权的主体有股东会董事会等。按照公司的运行特征以
             及未来的发展愿景等提出补充性授权规定。另外,公司还有必要结合自身发展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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