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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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合规制度的公司法设计


             学者之间的争议和分歧。基于现行没有任何国家在其基本法律中对合规制度进行
             详细明确的规定,缺乏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有学者认为合规属于道德范畴,其属
             于公司内部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的公司治理机制。而有些学者认为公司合规属于

             法律范畴。这部分学者对法律的范畴进行了宽泛的解释,将某些国家和国际组织
             建立的有关合规的法律法规以及合规指南等也视为法律的范畴,例如以合规为基
             础的行政和解协议制度和西方国家确立的以建立有效合规计划争取刑法上的宽大
             处理的合规政策等。正因为他们将法律的概念做了宽泛的理解,所以他们认为这

             些与合规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合规指南,虽然不是基本法律,但也显示出合规不仅
             仅是个简单的道德问题,而是明确规定在法律条文之中,有强制约束力的规定,
             因此属于法律范畴内的问题。
                 依本文看来,以上两种观点皆有失偏颇。虽然合规制度是公司为追求最大的

             经济利益,对不利于进行提前防范,从而主动由内而外建立的事前对合规风险进
             行防控和识别的风险应对和管理机制,具有强烈的自我约束的道德因素。但随着
             立法和实践的发展,不论是西方国家还是中国,都已经将行政处罚作为合规的外
             部激励机制,某些西方国家甚至已经发展出了刑事合规制度,公司能以建立了完

             善的合规制度作为免责的刑事抗辩事由。此外,中国针对银行、保险及证券等特
             殊行业也颁布实施了相关的合规制度。由此看来,公司合规已经走进了法律视野,
             且已经进入了法律具体规定之中,其不属于单纯道德问题。
                 综上,公司合规兼具法律和道德因素,且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公司合规正经

             历从道德治理走向法律治理的过程。
                 (六)公司合规兼具私法和公法双重属性
                 第一,从公司合规的动力分析,其来自两个方面:市场驱动和监管驱动。“市
             场驱动”表现为公司自觉主动地建立合规机制,是公司从自身的长期发展考虑,

             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防范公司的不合规行为可能造成的商业机会的流失
             而主动开展合规建设。“监管驱动”相对来说较为被动,是公司为了避免遭受行
             政处罚和刑事执法,在外部行政及刑事激励机制下而进行合规建设。从当前国际
             实践来看,企业开展合规建设更多源自监管驱动。

                 第二,从公司合规的实现路径分析,其需要公法和私法的共同作用才能实现。
             首先,通过行政处罚和刑事执法,可以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监管和刑
             事惩戒。通过事后惩处和外部激励的手段,促使公司建立合规制度,保证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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