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8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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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级也各不相同。其中,层级较高的主要是《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但中国现行并未出台专门的反腐败法,因此,
            无法直接将合规计划引入其中。若是效仿美国等国家通过建立专门的反腐败合规

            法律将合规制度引入中国,因从无到有制定一部单独的法律需要经过调研、考察、
            论证、研究等过程,需要较为漫长的一段时间,且该方案的可行性也面临较大的
            挑战,因此,无法解决我国企业面临的合规审查困境。
                反腐败仅是合规适用的一个领域,体现了合规的一项重要功能,但合规涉及

            的领域远不止于此。美国在促使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方面,并非仅仅通过建
            立专门的反腐败法律来实现,还采取了刑事激励如发布合规计划评价指南等手段。
            而我国现行并未采取任何方式来推动企业合规,若仅形而上学地效仿美国通过建
            立专门的反腐败法律来引入合规制度,而无视美国采取的多种合规手段,那么难

            免是东施效颦,无法实现推动中国企业建立有效合规制度的目的。因此,建立专
            门的反腐败法律并非适合中国引入合规制度的路径。
                虽然直接建立反腐败合规法律并不是最佳选择,但上述美国《反海外腐败法》
            中的三大政策在推动美国企业合规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具有其优越性,值得

            我国借鉴。
                首先,就其会计条款政策来说,中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有所规定,如第 163 条规定了要求公司建立财务和会计制度,第 171 条禁止公司
            设立“账外账”,第 201 条规定了对另立会计账簿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但最多处罚 50 万元,处罚力度小,无法对他们的违法违
            规行为起到较大的威慑作用。由此可知,《公司法》现有的罚则针对的违法违规
            会计行为的范围过窄,仅有针对设立“账外账”的行为,而其他“账簿与记录不
            准确”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有规制,建议对罚则辐射的范围进行扩张,将账簿与记

            录不准确的行为都涵盖其中。建议加大现有处罚金额的上限,并设置不同的处罚
            力度,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加大执法力度,起到更大的威慑作用来促使公司员工
            自觉履行会计合规义务。
                其次,“胡萝卜加大棒”政策属于具体的赏罚政策,一是鉴于中国现行公司

            法并未有相关的具体规定,仅规定了责任承担的规则,因此,为保持法律的稳定
            性和一致性,合规制度在引入公司法的过程中,无需将细致的赏罚政策也一并规
            定。且公司法属于私法,最大程度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以任意性规则为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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