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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互联网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权,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国家利益的维护。

                 三、中国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


                 (一)被遗忘权的立法选择
                 将被遗忘权纳入《民法典》人格权编进行保护时,我们需要对被遗忘权的权
             利构成进行分析。由于各国政治背景、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所以在对被遗忘
             权的保护方面也呈现出多样化。因此,我们在分析被遗忘权的权利构成时,其主

             体、客体和内容范围的确定就显得十分必要:
                 1. 被遗忘权的主体方面
                 被遗忘权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主体是具有可识别性信息
             的自然人。义务主体是指履行相应删除义务的信息控制者。在权利主体上,被遗

             忘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排除在外。其原因在于被遗忘权
             保护的不是个人信息本身,而是个人信息背后更广义的人格尊严,而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并不享有。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往往会将权利主体分为普通群众和特殊群
             体。这些群体一般包括未成年人、罪犯、公众人物等。其一,对于未满十八周岁

             的未成年人申请删除信息时,可根据域外经验给予适当从宽,该权利的行使可由
             其合法监护人行使。其二,对于罪犯而言,赋予其被遗忘权确实有利于犯罪分子
             拥有重新生活的自由,但也有可能会使犯罪分子产生侥幸心理,增加继续犯罪的
             风险。因此对于一般罪犯应与普通民众一样享有被遗忘权,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

             等恐怖活动及犯罪行为则无权拥有。其三,对于公众人物而言,因其身份常被公
             众关注并与知情权相伴,而信息具有公共属性,且需经常接受监督等特点,在被
             遗忘权行使时应对其进行限制,其披露的信息应与公共利益相比肩,与公共利益
             无关的才能行使被遗忘权保护。在义务主体上,信息控制者应包括提供网络搜索

             服务的搜索引擎提供者和网络内容的服务商。从各国对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界定
             来看,美国则将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认定为一些社交平台性质的网站;欧盟被遗
             忘权的义务主体范围更广,包括自然人、法人、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本文认为
             为了实现对互联网信息的全面保护,可以将这些承担相应删除义务的主体称为信

             息控制者。此信息控制者应做广义的理解,包括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者和网络内
             容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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