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9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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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互联网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比例原则作为一项重要原则,旨在强调占优势利益的权利行使过程中在合理、
适度的范围内对其他利益自由的一种限制。该原则通过对优势主体的利益进行规
制,以此平衡与弱势主体的利益关系,体现了一种“均衡”和“适度”,可有效
避免因强势主体的优势地位而导致双方利益的失衡。被遗忘权作为新时代新兴技
术下所出现的一种权利,旨在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其中的价值不言而
喻。但这项权利的价值也不应被认为高于言论自由和公众知情权的价值,信息主
体人格利益的保护也不一定优于个人信息控制者的企业利益。因此被遗忘权在适
用时需要遵照比例原则的适用,以协调与其他权利的利益冲突。
学界认为在具体适用比例原则时,有先后位阶之分。首先,对目的正当性进
行分析。在《民法典》中也专门设立了人格权编,体现了人格尊严在中国法律保
护的重要地位。被遗忘权的目的则是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避免过去信息
给现在生活造成束缚,因此当被遗忘权与其他利益产生冲突时,出于其对人格尊
严保护的目的而被认为是合理正当的。其次,就适当性原则进行考察。此原则在
于考察实施的行为是否有利于目的的实现。信息主体通过行使被遗忘权这一权利,
使信息控制者删除被公开的、过时的不准确的信息,来实现对信息主体的人格尊
严的保护目的,证实了手段实现目的的判断。再次,就必要性原则进行判断,即
所谓的最小侵害原则,是指在综合运用了各种手段,采取一个损害最小的手段。
而被遗忘权的实现手段是删除,此时需衡量删除是不是损害最小的手段,此种需
要进行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最后,对均衡性原则的判断。就是指在信息主体实施
了被遗忘权后,根据所采取的手段,看该手段是否达到了与其他利益均衡的状态。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即比例原则的适用要严格遵循顺位。
总之,在客观上,被遗忘权与其他权利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冲突的产生也会
阻碍被遗忘权的行使,但不能成为被遗忘权被确立的障碍。当被遗忘权与其他权
利产生冲突时,可通过比例原则确定具体适用的实践标准和权利行使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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