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7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P. 247

第十二章  互联网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标准。
                 首先,在被遗忘权的归责原则上,中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了三种
             归责原则,在综合平衡被遗忘权与其他权利产生冲突之后,本文认为当信息主体

             的被遗忘权被侵害以后,可以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责任分配。如果将被遗忘权
             的责任分配规定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则会加重个人信息控制者的审查责任,增加
             个人信息控制者的成本负担。同样,如果将被遗忘权的责任分配规定为过错推定
             原则,不仅会加重信息控制者的成本,也会影响言论自由。这是因为信息控制者、

             网络运营商的义务主体与网络信息个体力量之间存在差距,而且信息控制者在信
             息控制方面更有优势,所以让信息主体在诉讼活动中承担举证责任存在诸多困难。
             还有如果将责任分配原则规定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也会增加个人
             信息控制者的成本和侵害言论自由,因此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信息控制者。

                 其次,在被遗忘权的构成要件上,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第
             一,信息控制者实施了侵害信息主体的行为。当信息主体就自身相关信息向信息
             控制者提出相应的删除请求时,信息控制者拒绝或怠于履行删除相应信息的请求,
             也就是信息控制者作为义务主体不积极履行自己义务,并因此侵害了信息主体的

             权益。第二,信息控制者给信息主体造成相应的损害结果。信息控制者拒绝信息
             主体提出删除其个人信息的请求时,而带来的负面影响和重大损失。第三,信息
             控制者实施的行为与信息主体受到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信
             息主体人格利益的损害是信息控制者的行为所引起的。第四,信息控制者对于损

             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最后,在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免责事由上,中国《民法典》中有侵害自然人的
             人格权所需承担的责任方式,可通过停止侵害行为、向信息主体赔礼道歉、消除
             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方式进行救济。而关于免责事由方面,在抗震救灾、

             科学研究等特殊利益上,可以限制被遗忘权的行使。
                 2. 其他救济机制
                 被遗忘权遭受损害在通过侵权救济的同时,也可以采取其他救济途径对被遗
             忘权进行保护。其可以通过推动互联网行业的自律,来强化对信息主体被遗忘权

             的保护。因信息控制者在信息的处理方面相较信息主体更具优势,通过对互联网
             企业进行自身规范,能够更好地从源头上防止侵害被遗忘权的现象发生。互联网
             行业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和市场规则来规制信息控制者的行为和强化互



                                                                                    233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