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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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差。更甚者,一些互联网虚假广告发行主体把一些虚拟链接加入合法的网购平台
中去,消费者在点击之后却并不会进入自己想要了解的信息界面,而是会跳转到
虚假广告页面,消费者并不了解自己看到的内容是虚假广告信息。种种行为导致
中国出现了互联网虚假广告识别困难的问题。
目前在中国对于互联网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的认定并不明确,中国的互联网
虚假广告又具有形式多样且识别困难的特征,这对解决中国的互联网虚假广告问
题产生了严重干扰。
4. 证据留存较为困难
互联网虚假广告之所以泛滥成灾,证据留存较为困难是主要原因之一。一直
以来证据都是作为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与对责任进行追究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如
果没有证据,追究责任先不提,是否侵权都变得无从谈起。2011 年 1 月,中国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其中第 66 条明确表述了证据的类型包括
电子数据。这确保了电子证据具有合法的效力,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有关于互联
网虚假广告的电子证据留存仍是较为困难。传统的虚假广告,证据留存是较为容
易的,传统虚假广告一般发布于电视媒体以及报纸读物中,在广告发行之前,在
事先审查中,便会有证据保存了下来,而且广告一旦发出去,便会被媒体以一定
的形式留存了下来,可以用以保存,这就使得传统虚假广告的证据留存较为简单。
在面对互联网虚假广告时,问题便会变得棘手了起来,互联网虚假广告证据
留存之所以较为困难,主要是因为消费者的证据留存意识存在不足,在实际生活
中,消费者即使遇到了互联网虚假广告,也不会在第一时间想到留存证据以便于
维权,等到发现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再去搜集证据时,往往会遇到电子证据已被更
改或者删除的窘境。互联网虚假广告发行主体如果发现了自己发布的虚假广告被
消费者察觉到并且想要留存证据时,虚假广告发行主体可以选择快速地对相关的
虚假广告信息做出内容上的改变甚至直接删掉,使得对证据的搜寻工作变得艰难
起来。
5. 管辖权确认困难
在传统的虚假广告中,其传播需要借助电视媒体或者报纸读物等传播媒介,
因此在发生虚假广告案件时,一般都是由虚假广告发布者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的
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即电视媒体或者报纸读物当地的法院或者原告所在地的
法院行使管辖权,管辖权的确认是比较明确的。但是互联网虚假广告不同于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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