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6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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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2. 被遗忘权的客体是指个人信息
                这里的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和财产权属性、人格权属性。其可识别性标准
            在现存法律中已被规定,被遗忘权的客体同样适用。被遗忘权保护个人信息背后

            更广义的人格利益,其人格权属性自不待言。而个人信息作为信息主体的可识别
            信息,在如今互联网背景下,作为无形资产被各大网站争相追逐,也确实蕴含着
            许多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但是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兼具财产权属性和人格权属性
            的被遗忘权,人格权属性是其最本质属性。

                3. 被遗忘权的内容
                包括信息主体提出删除请求,信息控制者履行删除义务等从信息主体的角度
            分析,信息主体删除过时的、没有存在依据的个人信息被认为是被遗忘权的最重
            要的内容。尤其是那些无存在必要、被非法处理的、可能会对信息主体带来不利

            影响的信息。从义务内容的角度分析,此义务包含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指信息主体的删除义务,也是义务主体最核心的义务。此义务是
            指个人信息控制者将个人信息从整个数据服务器中全部删除,使其无法恢复,以
            达到被网络所遗忘的效果。但从现存网络技术中看,信息控制者无法做到删除与

            个体有关的所有网络数据,但信息控制者能通过合理必要的技术手段对信息进行
            处理,使外界无法获取,也可认为其履行了相关义务。因为被遗忘权的最终目的
            是避免此部分信息给自己以后的生活带来影响。
                第二部分是个人信息控制者除履行完信息删除义务外,还需及时告知信息处

            理的第三方。在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十分惊人,当信息主体的相关信息被
            公开后,第三方处理和传播的速度十分迅速,因此仅依靠信息控制者个人的删除
            行为不足以保证信息主体的安全,只有在履行删除义务的同时通知第三方禁止传
            播,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信息主体的信息安全。

                (二)被遗忘权的救济机制
                1. 被遗忘权侵权的救济机制
                在被遗忘权法律关系中,当信息主体向信息控制者提出相应的删除请求,信
            息控制者怠于履行或者不履行相应删除义务时,并因此给信息主体带来人格利益

            侵害,此时的信息主体需要有明确的侵权损害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方式,来使得
            自身的损害请求得到支持。因此在现实生活中,需要在立法中确认被遗忘权侵权
            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等重要问题,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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