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5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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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互联网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到严重的迫害。
(四)干扰市场竞争秩序
互联网虚假广告的横行会对中国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干扰,身处互联网
世界,消费者工作的日渐繁忙以及互联网世界的发达,使得他们在购物时,不必
再像过去一样,通过传统的广告形式去了解他们所需的商品或者服务,而是只需
要借助一个上网工具登录上互联网便可以很迅速地了解并且购买到自己所需的商
品或者服务,互联网广告因为其天生具有的快速传播、传播面积大以及影响深远
的优势,迅速占据了消费者的主流视野,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获取利益,通过精心
包装的互联网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使得消费者相信他们并且购买这个劣质商品
或者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那些优质商家的竞争力,使得那些优质商品或
者服务没有被消费者所熟知无法在市场进行正常流通,反而是大批量的劣质商品
或者服务在市场上大行其道,长久下去,中国的市场竞争秩序便会被破坏。
三、中国互联网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虚假广告的立法架构
1. 完善互联网虚假广告的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更好地应对互联网虚假广告,应当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进行修改与完善,
去更好地适应互联网虚假广告的多变性、隐匿性以及其特殊性。可以尝试在《广
告法》中加入互联网虚假广告的章节,在《广告法》的框架之下,结合互联网虚
假广告的特性,对互联网虚假广告的主体、经营者以及发布者进行认定,互联网
虚假广告因为其特殊性,对于广告经营者以及发布者这些概念的认定与传统虚假
广告有些极大差异,不应当以面对传统虚假广告的认定主体眼光去看待互联网虚
假广告。同时对互联网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的划分进行完善,对所需承担责任以
及其他的相关于互联网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进行补充,还可以在法规中加入消费
者的救济方式去有效保护消费者免受互联网虚假广告的侵害。
2. 明确互联网虚假广告的主体认定
自然人作为互联网广告主体,在《广告法》中已经被明确规定,但它只包含
基本条款。有关立法仍然不成熟和具体,没有细化自然人的责任和义务,在应用
中存在一定的缺点和困难。近年来飞速发展的各类短视频 APP 是互联网虚假广
告的重灾区,在面对这些虚假广告时,除了监察技术上的落后,对其责任分配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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