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6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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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是老大难问题。因此中国在法律中,可以对这些新型的虚假广告中的广告主体进
            行相关说明。可以推行实名认证制度严格审查,以防自然人在作为广告主体进入
            市场时做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可以成立专门的用于收集主体信息的数

            据资源库,在发生互联网虚假广告时,可以快速准确地查询到责任主体,有效解
            决相关问题。
                3. 改进互联网虚假广告表现形式的认定标准
                目前在中国,对于互联网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并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定

            标准。关于互联网虚假广告,根据其自身具体内涵特点可以将其分为两种,虚假
            型互联网虚假广告与误导型互联网虚假广告。在这两者中,相比于误导型虚假广
            告来说,虚假型广告的在实际操作中是比较容易被发现的,消费者可以通过自身
            知识储备以及常识去判断其内容存在虚假属性,然而消费者在面对误导型广告时

            却不能轻易地将其辨认出来,误导型的广告有可能通过名人网红的推销进入消费
            者的视野,或者是在广告中采取了具有歧义的模糊不清的描述,甚至伪装成公益
            性质或者科普性质的存在去迷惑消费者,消费者对其进行认定时往往会具有一定
            的主观性。面对这种情况,缺失了一个对互联网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的明确的认

            定标准,对误导型的广告的规避显得尤为困难。关于互联网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
            的认定,中国可以参考美国,即只要是互联网虚假广告,无论其违法内容的存在
            是虚假的还是具有误导性质的,只要其具有会使得消费者上当受骗的属性,消费
            者会购买到不符合其广告宣传的产品或者服务,都可以把其认定为互联网虚假广

            告,即使消费者没有被该互联网虚假广告欺骗到,只要被消费者注意到这个互联
            网虚假广告的存在,都可以直接把其认定为互联网虚假广告。对中国互联网虚假
            广告表现形式的认定标准进行改进,可以有效解决中国种类繁多的互联网虚假广
            告案件。

                (二)健全互联网虚假广告的监管体系
                1. 完善事前审查机制
                中国目前法律法规中规定适用事前审查的广告类型,仅仅只包括医药与医疗
            器械产业、农兽药、保健品以及其他法律另有规定需要进行事前审查的广告类型,

            但是更多的互联网虚假广告类型没有被进行事前审查,这就导致了其他类型的互
            联网虚假广告更为轻易地流传到互联网上,致使更多的消费者被互联网虚假广告
            侵害。目前在中国,日常饮食类、教育类以及电子产品类等产业是侵害中国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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