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P. 30

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态的基本态度,吸收借鉴儒家的治理理念,用现代法学的学理逻辑和制度安排,
            做好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与义的安排。这种方式既符合传统儒学儒家义利之论,
            也为儒家理论的先义后利的经济伦理准则在现当代经济学思想中找到其应有的一

            席之地。
                法学对儒家文化,并不应简单的精神继承,而应该在学术理论上推进儒家
            理论在现代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可能适用空间,促成儒家理论的现代创造性转化。
            随着社会复杂化程度的增加,也需要我们有更充分、更有智慧的制度供给。早在

            20 世纪 40 年代,费孝通就发现“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端
            却已先发生了”。费孝通的上述感慨因为他在田野调查中得知,某乡间男子同某
            有夫之妇通奸,被女人的丈夫抓住,打伤了;但合奸没有罪,殴伤有罪,受伤的
            奸夫居然告到法院,要求获得法律的保护,继续维持着同该妇女的婚外性关系。

            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仍然需要顾及常人,基于常情所形成的关于一些在生活建
            构层面上具有重要规范价值的常理,而不是罔顾于常人、常情、常理,造就出一
            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
                当下中国法治建设既要面对中国的独特性问题,也要面对可能是人类所面临

            的亟须统一理论方案予以解决的普遍问题。当代中国学术人,尤其是法律学术人,
            要具备从世界来审视中国,从中国来审视世界的理论眼光和意识。中国是世界的
            一部分,时至今日,没人会否认这一点。更重要的创新和超越不仅仅是拿来,而
            是向外输出中国学术创见的努力。尽管中国法学界自 20 世纪初叶开始,就开启

            了通过翻译域外学术论著来建构中国法学学术谱系的努力,但这远远不够。中国
            法学学术走向域外的一个重要方式,应是为世界法学贡献来自中国的理论资源和
            制度智慧。尤其是需要能够深谙中国传统、具备讲好中国故事的能力的有国际影
            响力的学者,充分将儒家理论融入现代法学的社会科学阐释体系中,并获得在国

            际法学学术舞台上的充分对话契机。尽管会有很多障碍和困难,但这种努力可以
            让儒家的理论创见获得充分的现代对话可能,并可能因此而实现这一理论体系在
            制度创见层面上的自我超越。儒学在当今法学主流论坛上的被正视,依然需要学
            者达成学术理论的普遍认可,需要学者个人的学术努力将特殊经验上升为普遍命

            题,或者是在接受者看来具有普遍意义所致。







            16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