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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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学理论及发展


             “认识矛盾并且认识对象的这种矛盾特性”。它是一种矛盾思维、系统思维、批
             判 / 否定性思维和历史性思维,本质上可归结为寻找意义的批判反思思维,是“最
             重要的思维形式”。简言之,前者“构成思想”,后者“反思思想”,但两者都

             是运用概念的逻辑把握世界、描述世界和解释世界,都试图为解释世界而提供某
             些“原理”或“公理”,都是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概念逻辑体系,都属于一
             种超验思维。
                 恩格斯指出,“一个民族想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

             维”。恩格斯的这一洞见不仅具有深刻的哲学内涵,而且具有普遍的教育意义。
             就当代中国法学人才的培养而言,也许最大的问题就是理论思维的缺乏,因而理
             论思维的培养多年来一直是法学人才培养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某种意义上,
             这无疑也是问题导向下法学教育定位的当然选择。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

             法治人才培养理念的大力提倡,不少人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这种法治人才的培养直
             截了当地化约为法治实践 / 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更有甚者似乎将两者视为等值
             或混为一谈。由此,唱衰理论思维,看好职业技能渐成法学教育的唯一定位便显
             得顺理成章。这种观念显然有反思的必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法学教育到底该“培

             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养人”的问题,当然也直接影响着法学研究的格局。

                 二、当代中国法学人才理论思维培养的理性审视

                 基本知识的传授和掌握是必要的,也是法学教育专门化训练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无知到知,这是转识成智的前提。不必说,这也是当下倡导法治人才教育 / 职
             业技能教育的人们的根本主张,因为在他们看来,教育通常被假定为一种获取信
             息的过程,因此法学教育应当尽可能多地向法律人传授他们被认为应当知晓的
             各种知识,由此得出的推论是:对于完美的法律人理应知晓的一切事项,法学院

             都须予以认真教授。于是,教学就成了“知识为本”的灌输——接受式教学:惯
             于对知识条分缕析地呈现,而相对忽视了各知识点之间整体结构上的相互关联和
             “破”“立”并存、辩证综合的内在逻辑,学生顺理成章地奉行“记忆为王”的
             法则,谁记住的知识点越多,谁就考高分,考试也由此逐渐成为一种新的八股考

             试。因为忽略了转识成智、辩证综合的理论思维的培养,这样的记忆至多仅为结
             论式的记忆,所习得的知识也因缺乏内在关联把握而蜕化为难以运用的法学的“死
             知识”“学院气”十足,而非该当的“活学活用”的“活知识”,而后者无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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