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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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search on the Multiple Legal Protection Issues of Trade Dress
(2)《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品保护之讨论——以景德镇法兰瓷等
案为例
在潮州市加兰德陶瓷有限公司与景德镇法兰瓷实业有限公司纠纷案 a
中,2004 年 6 月海畅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台湾注册)在江西省版权局就
美术作品《蜂鸟茶具系列》《小红莓系列》《蜂鸟摆饰系列》进行了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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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2005 年 3 月就美术作品《金鱼茶具系列》《金鱼摆饰系列》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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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版式登记, 2005 年 12 月就美术作品《鸢尾花系列之一》《鸢尾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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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之二》进行了版权登记(见图 2-1)。 2006 年 11 月,海畅实业有限公
司与原告法蓝瓷公司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海畅公司将其
所拥有的全部著作财产权,许可原告法蓝瓷供暖公司在中国大陆享有专用
权,许可期间为 10 年。发生争议的侵权标的为 2009 年 4 月,被告加兰德
公司经厦门海关出口包括“圣诞果系列”、“金鱼系列”和“蓝鸢尾花系列”
在内的一批餐具。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虽然著作权法未将实用艺术
品明确列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但中国加入的《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明确规定,如果成员对实用艺术品未提供专门保护,则至少应当作为艺术
品而得到著作权保护。因此,为满足生产或生活需要的体现个性与美感的
实用艺术品也是美术作品的一种”。虽然在考虑作品是否相似以及创作时
间先后的顺序后,“原告利用大自然动植物的艺术造型,以线条、色彩搭
配等装饰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日用陶瓷用品,形成的具有富有美感的实用工
艺品,是美术作品的一种,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经过对系列产品的比
对得出对原告诉请基本不予支持的结论。但二审法院认为,“法蓝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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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系列瓷制品 ,以白色为基本元素色,运用线条结构和色彩着色等手法,
a 参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夏民初字第 258 号民事判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闽民
终字第 15 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 1392 号民事判决。
b 登记号 14-2005-F-067、070、074。
c 登记号 14-2005-F-015、016。
d 登记号 14-2005-F-148、149。
e 包括《小红莓系列》《蜂鸟茶具系列》《蜂鸟摆饰系列》《鸢尾花系列》《金鱼茶具系列》《金鱼
摆饰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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