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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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业外观多重保护之现有法律分析
(二)国内保护模式
1. 立法规定
1992 年,《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 6 条中规定了对外国实
用艺术品的保护期是从该作品完成之日起到第 25 年为止。而在中国现行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修订草案送审稿)第 5 条第 2 款第 9 项中,首
次单独地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一项作品类型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
护范畴中。在修订案中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
实用功能并有审美价值的二维或者三维的造型艺术作品。由于实用艺术作
品尚未被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之中,草案中的规定只是一个初
步的构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以下简称《释义》)中指出,
“在著作权立法和修改过程中曾考虑到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问题,但是
由于以下的原因,未将实用艺术作品明确列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一是实
用艺术作品同纯美术作品不易区分;二是实用艺术品同工业产权中的外观
设计不易区分;三是实用艺术品同工艺美术作品不好区分。”国内实用艺
术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尚未确定。这一问题将在下文进行进一步讨论。
2. 司法实践
(1)判断实用艺术品的标准
由上述分析可知,实用艺术作品只存在于《著作权法》规定领域中,
最终目的是要凸显《著作权法》的对象为作品。在中国,判断实用艺术品
的标准有二,其一为艺术性与实用性的分离标准,其二为独创性标准。中
国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着以下问题:艺术性表达与实用性功能的可分离标准
不明朗及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存在困难;独创性需要达到的高度含混等
问题。在此处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于一般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实用艺术作
品的独创性首先要看作品是否为作者独立完成的智力成果,其次是实用艺
术品的艺术创作高度问题,是否要求达到等同于艺术创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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