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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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商业外观之多重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search on the Multiple Legal Protection Issues of Trade Dress
般认为的顺序是,首先,从整体上看物品有否被使用的功能;其次,判断
该实用物品中的艺术成分是否能够从物理客观存在中或者思想意识上与之
实用性功能或具体或抽象地剥离开来;再次,如果艺术性可以剥离出来,
那么还须验证艺术成分是否具有独立且创造意义的思想、情感的表达。物
理客观存在上可以剥离开的意思是:承担外形美感的部分与承担实用功能
作用的部分可以相互独立且互不影响,一部分的灭失与否与另一部分没有
关联。思想意识上的剥离是指在物理客观存在上艺术性与实用性无法分割
的情况下,从人的感知上如果能够提取出与功能无关的艺术形象或造型,
a
就认为是可分离的。 后者对于分离性的标准比前者要低一些。
在啦啦队制服案中,最新的 2017 年美国联邦法院 3 月 22 日制服设计
图样(实用美术作品)是否可受著作权保护的判决(比数为 6:2)中,
大法官托马斯 b 认为:一项特征只有被评价为二维或三维的艺术部分且与
实用部分相分离时,才可以并入到实用设计部分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
的范畴中,并且这项特征是可受保护的绘画、图形或者雕塑。此外,还需
要看这项特征是基于其本身所固有的还是附着于其他表达的有形媒介之
上,是否可以在观念上从它的实用部分分离出来。啦啦队制服的线条、臂
章,以及表面的色彩形状是可以作为可分的特征以著作权法进行保护的,
在此以一般认为的物理或概念的分离性判断标准并不必要,废除朝鲜国际
有限公司与克里莎有限责任公司,413 F 3d 324 的判决。法院还认为,一
个被嵌入到特定实用物品中的设计特征是否能被“独立识别”(identified
separately)从而得以独立存在于物品“实用视角”(utilitarian aspects)之
外,是属于对法规诠释的法律问题。
a 参见胡欣玥:《论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专业学位论文,2014
年 4 月,第 12 页。
b See Star Athletica, LLC v. Varsity Brands, Inc., -S.Ct-(2017), 17 Cal Daily Op.Serv.2777.WESTLAW
2017 Thomson Reuters. No claim to original U.S. Government Works.p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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