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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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理论发展概述
从 20 世纪 50 年代的《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到 2018 开始实施的《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理论主要为“路权理论”和完备
的“险情 + 避让理论”。“客体论”理论为新兴理论,与法律基础理论联系紧密
却较少应用。
路权理论基于两大原则而建立,即路权原则与安全原则。其理论认为交通
事故的形成本质是交通参与者的路权,即通行权、先行权受到了侵害或路权与安
全义务的不履行。这一理论在实务中广泛应用,同时,其在理论研究中却饱受争
议。因果关系理论是论证事故中的当事人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
关系。应用该理论需要进行两重判断,首先判断行为与结果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
起的关系;然后判断行为的作用大小与行为人应承担的当事人责任。该理论在实
务中常被人忽略,而在复杂案件的评判过程中易被一笔带过。险情 + 避让理论认
为交通事故是围绕“交通险情的出现”与“交通险情的避让”两大环节而形成的,
并通过这两大环节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展开研究。这一理论让实务工作打开了
新思路,将交通过错行为分为主动型、被动型和避险能力缺少型等形态最能够给
人启发。“客体论”理论参照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体概念,结合道路交通事故法
规规章的立法目的,从而形成的责任认定方法。其将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依照“有
序、安全、畅通”的道路公共法益从高到低划分等级,在此基础上认定事故责任
大小。此理论为新兴理论,与法律基础理论联系紧密却较少应用。
自 2005 年以来,中国各省市陆续颁布了各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
使得法规、规章更为具体化,更具可操作性。中国江西在 2015 年颁布的《江西
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融合了路权理论、因果关系理论、险情 + 避让
理论,并结合法定原则、安全原则和加重原则,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大小。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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