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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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是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文件只对道路交通事
             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以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予以载明,不再进行事故
             的责任认定。由此可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的

             本意仅是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真相、成因进行客观描述以证明事故事实,而非一定
             要对事故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进行认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行为在实际中造成何种法律效果,将在后文予以研究。但在此处,仅从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的本意来看,只是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当作一种证明行为,

             将责任认定结论当作一种民事证据。
                 2.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结论效力
                 上文阐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结论均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的交警人员经过对事故现场的专业勘察,再结合自身的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所得

             出的。实践情况中,虽然责任认定的过程中必然会掺杂一些交警人员的个人主观
             因素,但认定结论整体的客观性仍是不容置疑的。同时中国《道路交通交通安全
             法》第 73 条对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行为的结论效力进行了明确规定,将其
             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而在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纠纷的司法案件中,

             《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充分发挥自身证据属性,为法官的裁判审理提供指引。换
             言之,无论是理论上的相关规定,还是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
             定行为结论的证据属性均予以认可。由此可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民
             事证据属性是无可争议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行政行为属性
                 1.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行政主体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使职权而做出的具有行政法意义的法律行为。而
             其中的行政主体则是指能够以自身名义进行国家行政管理,并对自己的管理行为

             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由此,可以把行政主体概念中
             的内涵加以分析归纳为以下三点:一是行政主体要有“权”,行政主体享有国家
             行政权力;二是行政主体要有“名”,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
             三是行政主体要有“责”,行政主体可以独立地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行为符合行政主体“权”的
             要素
                 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 条可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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