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P. 40
R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search on Legal Regulations of Road Traffic Management—Taking Accidents and Illegal Handling as an Example
权责任的实质作用,已然具有了民事实体法规范的地位。可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虽然并没有对事故当事人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上权利义务
产生直接影响,但却是决定事故当事人上述权利义务的前提条件。对上述权利义
务会产生一种强烈的间接影响。即责任认定行为已不单单是一个证明事实的行为,
即可直接作为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依据,且实务中确实
存在此种做法。由此可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本是服务于行政处罚目的
的“技术认定标准”,但却几乎在侵权事故中发挥了认定侵权责任的实质作用,
已然对事故当事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实质处分,对事故当事人造成某种“不
利影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对国家机关的法律效果
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对事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各项责任予以
明确,从而明确各方法律地位,辨析各方行为性质,对合法行为予以肯定,对违
法行为人以减损权益增加义务。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行政、司法机关正确处
理事故当事人间的纠纷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这对及时有效地处理纠纷,实现
法院的定纷止争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基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对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行政、司法机关所施加的法律效果,那么将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行为定性为一种行政行为的必要性将愈加值得肯定。此外,通过对交通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此对事故责任人苛处减损权益增加义务的处罚,以实现交通
秩序的控制和管理。达到以责任认定行为间接约束交通参与人的行为。通过以交
通参与人可以预知的责任后果为依托,对其行为予以规范,肇事行为予以预防,
从而使得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得以承载起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公
共秩序的作用。
(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二重性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具有二重性,该行为兼具民事证据属性和行政
行为属性。且这两种属性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应当是一种包含
关系。即该行为的民事证据属性应当包含其行政行为属性。虽然在民事诉讼领域
《交通事故认定书》通常被作为证据进行使用,但由此否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行为的行政行为属性无疑是不适当的。毕竟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
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的过程中,责任认定行为显然符合行政行为的诸多要
素。由此将该行为认定为一种行政行为是合理且适当的。此种情况还见诸房屋
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