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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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search on Legal Regulations of Road Traffic Management—Taking Accidents and Illegal Handling as an Example


            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行为的权力源自于法律授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
            交通进行的安全管理也应当属于一种行政管理。因此,其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
            任认定的权力应当属于一种行政权力。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

            进行责任认定时符合行政主体“权”的要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为符合行政主体“名”的
            要素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3 条之规定,交警人员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

            责任认定的行为应当属于执行公务行为。交警人员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时,除了要有本人签字外,还必然要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
            专用公章。此处的签字、公章显然具有公示公信的作用,用以表明《交通事故
            认定书》是以加盖公章的某一具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义所出具的。
            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时符合行政主体“名”

            的要素。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为符合行政主体“责”的
            要素

                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行为中“责”要素的考量,应当从如下
            角度进行分析,公安机关作为典型的行政机关,其下辖的交管部门作为行政机关
            的内设机构显然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有能力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换言之,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时符合行政主体“责”的要素。

                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主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备一般意
            义上行政主体“权”“名”“责”的内在构成要素,满足成为行政主体的前提条
            件。由此也就可以推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
            仅从行为主体资格这个角度予以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应当属于一种

            行政行为。
                2.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行政特征
                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行政特征的分析,可以从如下两个角度进行
            考量。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一种公权行为
                依据中国现阶段行政法之相关理论,所谓公权行为,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以所
            属行政主体的名义,在其职务限定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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