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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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务行为。换言之,由行政主体授予国家公职人员以某种职权,公职人员在其行政
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活动,其职务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公职人员所属的行政主体
承担。而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2 条、第 73 条,可知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行为是主动履行职权的行为,且该行为要严格
遵守相应法律规定并遵照相关法定程序。因而对于责任认定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
就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承担。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具有国家
公权力的表现,该行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国家公权的行为,符合行政
行为的相应特征。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一种在客观事实基础上进行的主观认定
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涉及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事故真相的调查鉴定,
并进一步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产生原因和事故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
小做出一个判断性的结论。具体来说,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为需要交警人
员在现有事实证据、鉴定结论、法律规定等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专业技术知
识、实际工作经验等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成因,以及事故当事人所应承担的
责任大小作出主观上的判断。概述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通过运用专业技术等知识,确定事故原因和当事人过错责任的行为,
是一种在客观事实基础上进行的主观认定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符合
行政行为的相应特征。
3.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行政责任
所谓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无论合法与否,对行政相对人的
合法权益都有可能产生不利的影响,为此,依法行政原理要求行政机关对这种“不
利影响”在法律上承担某种行政责任。不管是“不利影响”还是“行政责任”均
可理解为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法律效果。其中,“不利影响”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
法律效果;“行政责任”则是针对行政主体的法律效果。将上述观点代入道路交
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问题当中,一方面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会对事故当事
人施加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同样应当对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产生相应法律效果。具体内容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对事故当事人施加的法律效果
本是服务于行政处罚目的的“技术认定标准”因在侵权事故中发挥了认定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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