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P. 42
R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search on Legal Regulations of Road Traffic Management—Taking Accidents and Illegal Handling as an Example
似的情况还可见于房屋管理部门的登记行为。在不动产所有权纠纷中,房屋管理
部门的登记行为就是作为证据使用,但并不影响将房屋管理部门的登记行为认定
为具体行政行为,也从来没有人认为该登记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
诉讼。因为法律条文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从而得出道路交通
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结论属于对行为性质存在认识偏差。
2. 对文件效力的认识偏差
需要特别指出是,《意见》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咨询意见的回复,并非正式
的法律解释,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实践中,各级法院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纠纷做出裁定时,将之作为案件的裁判依据显然是对文件效力的认识存在偏差,
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过高的上诉率和再审申请率也显示这样的裁判说理并不能让
事故当事人信服。也无法发挥司法所应当起到的定纷止争的作用。基于如上理由,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问题其本质就是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是因为在法律
解释方面的偏差,导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这么多年来一直被学界广泛关
注且饱受热议。
(二)认定标准偏于笼统
针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这种原则性、方向性的模糊规定,在当事人均存
在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交通违法行为时,用它来确定当事人责任是很难把握
的。对于各当事人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不同的人
都会有着不同的见解。这就导致实务中,不同地域、上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甚至是同一单位的不同工作人员都会对同一事故事实有着不同的认识,从而
做出不同的责任认定。这将造成事故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
事故认定书》的信任感缺失,降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权威性。
(三)认定程序存在瑕疵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可诉这一问题的实质,在于应当由谁来承担
涉及专业判断的过错责任认定。公安机关不愿意承担被诉的风险,法院同样不愿
意承担否定公安机关责任认定结论的审判风险。实践中,法院和公安机关进行了
长期的角力。目前中国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救济模式采取的是完全开放的
专家证言模式。
1. 责任认定的程序瑕疵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应当第一时间报警,交警应当在第
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