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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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
             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

             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

             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
             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二)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

             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
             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
             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

             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履行。

                 (三)普通程序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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