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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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search on Legal Regulations of Road Traffic Management—Taking Accidents and Illegal Handling as an Example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
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
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
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
出决定。
五、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
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
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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