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P. 79
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
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
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四)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
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