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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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
             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
             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

             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

             超出罚款的数额;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
             款划拨抵缴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
             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
             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
             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
             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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