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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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



             失当,如在约束醉酒行为人时采用了法律禁止的手铐与脚镣。由于该行政行为已
             经实施完毕不具备撤销的内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判
             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执法民警的行政行为确认违法或

             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交通管理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如果给行政相对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判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在交通警察行政执法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执法民警有违法违纪情
             况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其所属的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行政
             机关;如果执法民警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2. 程序裁量侵害行政相对人实体利益的责任追究
                 首先,应当完善行政外救济的立法救济即立法机关应当完善交通警察行政执
             法时可能会对行政相对人实体利益造成侵害的程序裁量的法律规定。例如,中国

             台湾地区的《警械使用条例》第八条规定:“警察使用警械时如非情况急迫,应
             注意误伤及其人致命之部位。”据此,中国应当提出一系列执法时的禁止性规定,
             规范化程序裁量的立法。
                 其次,交通警察的程序裁量滥用导致的行政相对人实体权益受到侵害,应当

             以承担行政责任为主。其中行政责任承担的形式有多种。例如,暂扣和吊销执法
             证件、行政处分、赔偿等。但是,如果执法民警的程序违法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例如在限制人身自由时,经过具体的状况分析后,认为交通警察采取的方式对行
             政相对人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应当追究其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行政相对人因执法民警程序裁量不当导致实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适用司法救济的方式来维护其自身的权利,以实体权益受损害提起行政诉讼。例

             如,执法民警为了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采用了较为粗暴的方式,导致一个
             没有危险性的行政相对人受伤,该行政相对人应当就其受到的人身伤害提起行政

             诉讼,而不是以执法民警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执法民警限制行政相对人
             的人身自由只是一个阶段性行政行为,可以看成是为了进一步调查而实施的前置
             行为。因此,该阶段性行政行为对整个行政行为来说影响不大,也不会对整个行
             政行为的实体结论产生影响,且由于行政行为已经执行结束无法撤销,只能确认

             其程序违法。所以追究其程序违法的意义并不大,因此程序违法对行政相对人实
             体权益造成侵害时,应当以实体权益受损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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