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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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



                    第四节 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归责原则的应用


                 一、人身罚适用严格过错归责原则


                 (一)人身罚严格过错归责原因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适
             用,期限一般在 1 日以上 15 日以下,多个违法行为合并执行的最长期限不超过

             20 日。行政拘留虽然与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同为行政处
             罚种类,但直接影响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而人身自由又是宪法规定的一项
             公民基本权利。目前,为国际所公认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9 条

             第 1 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
             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也就是说,国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需要经过
             严格程序。在绝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处罚领域中,没有规定对人身自由进
             行限制处罚的情况。中国立法者可能考虑到在社会转型期社会治安状况较为复杂,

             需要行政机关快速处置保障社会快速发展,因此设置了行政拘留这一处罚种类。
             但中国立法者针对行政拘留的设定也给予了极大的重视,《行政处罚法》第 9 条
             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进行设定。同时从处罚的后果看,罚

             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等非人身限制性的行政处罚如果存在处罚错误情
             况,都可以通过一定的补救措施对行政当事人的受损利益进行填补,并恢复行政
             处罚的不良影响。
                 从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的角度看,行政拘留和刑事人身罚虽然在程序上不同,

             在执行的时间上也不一样,但在执行的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对行为人的人身自
             由进行限制,影响的都是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利益。而且,刑事方面限制人身自由
             在执行时长上并非必然超过行政拘留。比如刑事拘留,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根据

             案情变更为其他对人身限制并不强烈的措施,如取保候审等。但是,刑事拘留作
             为刑事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对犯罪人员主观方面的查证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在实
             务中,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案件审核部门是不会批准办案单位对行为人

             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因此,针对同样对人身进行严格限制的行政拘留,也应该
             明确严格的主观过错证明标准,即适用一般的过错证明标准,由行政机关承担举
             证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的证明责任。在调查确定违法行为人的客观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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