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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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制研究—以事故及违法处理为例
              esearch on Legal Regulations of Road Traffic Management—Taking Accidents and Illegal Handling as an Example


            基础上,经过严格的主观过错证明,确定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后,始得处罚。
                (二)交通领域人身罚严格过错归责下的主观故意适用
                对交通违法行为行政拘留处罚适用严格过错归责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111 条规定:行政拘留由县一级或市级公安机关进行裁决。在交通安全违法领
            域,一般的罚款由县一级交警部门做出决定即可,而面对行政拘留时裁决机关进
            行上提。立法者以道交法明文规定的方式,对人身罚进行了着重强调,可以看出
            交通领域对行政相对人人身权益的足够重视。交通违法行为行政拘留过错归责,

            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因素必须是故意,过失不足以发起行政拘留处罚,即交通
            违法行为行政拘留严格过错归责的适用,主观过错仅限于故意,这里试将之称为
            “故意归责原则”。故意归责在交通行政拘留方面的适用,可以使很多实际问题
            得到合情合理的解决。如 A 在不知情情况下借开了号牌、行驶证系伪造的机动

            车案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6 条规定,如果不考虑行为人主观过错,
            仅仅根据“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客观违法事实,那么 A 需
            要被处 15 日以下行政拘留处罚,处理结果明显让一般人难以接受。而根据交通
            违法行政拘留故意归责原则,因 A 不具有使用伪造号牌、行驶证的故意,所以

            A 不能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二、非人身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一)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优势

                过错归责原则前提下,具体的非人身罚性质的行政处罚归责实践可以借鉴奥
            地利和中国台湾地区,引入过错推定的操作方式,在行政机关确定违法行为后,
            将违法行为主观方面因素的证明责任交给行政相对人一方,让其举证证实自己主
            观方面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人如果不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则被推定为主观存在

            过错。相比客观归责理论,这种实践路径赋予了行政相对人一定的主动权,在行
            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搭建了沟通的桥梁,而不是仅仅由行政机关主导的单向执法
            活动。在客观归责理念下,行为人虽然可以行使自我申辩权,但适用的范围受到
            极大的限制,即使行为人辩称自己在主观方面无过错,宣称不应当为无过错的违

            法行为承担责任,行政机关也不会采纳,因为在客观归责的法律适用环境下,并
            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因素。而在确定过错推定原则后,行政相对人可以
            针对主观方面进行陈述申辩,行政机关也必须对行政当事人关于主观方面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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