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水污染防治及环境监测问题探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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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城镇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管理
体系不健全,存在着结构高度不高、回流系统设计不完善、通风机选型不合理等
小问题。此外,工程建设质量不高,管理不严,污水处理设施保修期还没到,各
种质量问题就已经发生,频繁检修,影响了运行。
(三)水的质量和上流源的数量变化
其特征为:径流变化对上游水质有很大影响;进水质量较高,超过城镇污水
处理厂设计进水指标,或超过城镇下水道排放标准,导致处理难度大。此外,由
于河水中含有有毒、有害的物质,会导致废水处理厂无法处理的活性污泥中毒。
(四)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不足
这主要是因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规模已达不到其处理能力的要求,因而
对其进行扩容和扩容。
(五)当前大部分污水处理厂信息化、智能化程度不高
在此基础上,对污泥浓度、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等指标进行了实时监测。
不能对运行管理人员及时提出警告,并对运行工况进行调整。
(六)污水管道排放的科学标准的缺失
当前中国城镇生活污水厂的综合排放标准,未充分考虑中国各地区的气候、
环境、居民生活习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受纳水体的特点等因素。有的地
方短期内没有达到标准,还有“平均主义”“一刀切”的现象。尤其是对全氮、
全磷的设定,既未考虑南北两个地区的气候差异,也未考虑冬季受纳水体的非富
营养化程度。另外,在短期内,考核的排放标准往往会提高,从而造成一些污水
处理厂在提标后,不能有效地解决环保问题,不得不再次提标。
(七)执行环保法规不够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59 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对其违法排污行为,依法给予罚款,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者,得
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原罚款数额,继续处罚款。”同时,第六十条也规定,“超
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可以责令其采
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严重的,得经有关机关核准,停止生产,停业”。
但是,直到现在,关于这两个条款的适用范围仍未有明确的规定。造成了当前环
境管理部门对污水排放超过标准排放标准的“按天计算”的现状。虽然《环境保
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了限制生产、停产,甚至关闭等处罚措施,但是,作为污染
控制的“最后一道防线”,这种处罚显然不符合《环境保护法》的初衷,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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