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经济全球化的新态势与全球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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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一带一路”与经济全球化
正是得益于中国与东盟关系的日趋改善,以及东盟各国在贸易投资方面与中国合
作的不断深化,中国与东盟在2017年8月东盟地区论坛相关会议期间达成“南海
行为准则框架”,这表明至少争议国家倾向于采取协商合作的态度来缓和彼此
关系。
其次,两者在实现上述目标的手段和方式上相互补充。
RCEP和“一带一路”倡议在促进地区经济增长的方式上虽有所不同,却相
互补充。简言之,两者兼顾制度建设与实际需求,在机制和设施上相互补充,共
同寻求一致性。共同的地区机制是地区一体化发展的根本需求。这种机制既是体
现政策的工具也是真正运作的实体。这种联系性被跨国界的基础设施联通所促
进,通过私人和公共领域的努力而发展起来。“一带一路”倡议和亚投行就是这
样促进了设施的一致性,为地区范围内各种形式的货物、服务、人员和技术的流
动提供支持,从而为提升地区的联系性打下了基础。而RCEP则是一种典型的机
制一致性的反映,有利于各国制定一致的政策,消除或减少进口关税壁垒,降低
交易成本和市场障碍,促进经济体的彼此开放,以建立共同市场,使各国真正成
为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受益者。随着地区范围的基础设施网络得以运营,以及地
区商业网络后勤保障的实现,RCEP将进一步提升各国贸易政策的一致性。反言
之,正是由于这种密切的经济联系和互联互通,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才在这些国
家得以发展起来。当然,由于商业市场和基础设施的匮乏,目前东亚的这种一致
性还很不足,尤其是一些欠发达的边缘性区域存在着相当大的发展鸿沟,限制了
地区发展的动力,更凸显出“一带一路”倡议和RCEP的重要性。
按照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机制的界定,RCEP属于自由贸易区类,即通过整
合和提升五个“东盟+1”自贸协定的水平,在现有地区内贸易安排的基础上扩
大涵盖范围、提升规则质量,增加贸易协定伙伴国之间自由贸易的深度与广度。
RCEP是一个十分明确的自由贸易安排,是政府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自由贸易框架,有着清楚的成员国身份和权利、义务规定。它再现了一种20世纪
90年代以来流行的、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的促进国家间贸易联系的方式,却不足
以反映目前亚洲甚至更广阔地域内国家对于相互贸易、自由联通得更全面、更
基本需要。“一带一路”并不寻求统一的机制化安排。在“一带一路”框架下
既有机制化的自由贸易区,又有多种形式的非机制化安排,如区域合作、经济
走廊、国际大通道、产业园区、国际产能合作等等。“一带一路”倡议表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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