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采矿工程中采矿工艺与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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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采矿工程与矿山规划
括:森林培育制度,全民植树义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天然林全面保护制
度,封山育林制度,退耕还林制度等。《草原法》在保护草原、稳定草原面积方
面进行了系列制度安排,包括: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
退耕还草制度,禁牧、休牧制度等。《森林法》《草原法》这些制度助力森林、
草原固碳指标的实现。森林、草原在采矿过程中被直接破坏或在土地塌陷中损毁,
矿山修复规划中,依据《森林法》《草原法》的制度指引,按照“加法”的制度
路径优先修复为森林、草原。
2012 年《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在改良土壤、提高土地质量、提升农业
生产水平方面进行了系列制度安排,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轮作休耕制度,
土地整理制度,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制度等。《土地管理法》《农业法》这些制度
助力农业固碳指标的实现。农田在采矿过程中被损毁,矿山修复规划中,依据《土
地管理法》《农业法》的制度指引,按照“加法”的制度路径优先修复为耕地,
发展农业。采矿塌陷的农田,由于地质地貌发生变化而不适宜耕种的,矿山修复
规划中,依据《森林法》《草原法》的制度指引,按照“加法”的制度路径修复
为森林、草原。
2016 年《水法》《湿地保护法》在保护湿地、提升湿地生态功能方面进行
了系列制度安排,包括:保障生态环境用水制度,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湿地
监测制度,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湿地修复制度等。《水法》《湿地保护法》
这些制度助力湿地固碳指标的实现。森林、草原、农田等在采矿塌陷中破坏地下
水循环平衡而发展成湿地后,矿山修复规划中,依据《水法》《湿地保护法》的
制度指引,按照“加法”的制度路径修复为湿地。
按照“加法”的制度路径,在现有法律制度基础上修复森林、草原、湿地、
农业并稳定其固碳能力是可行的,至于对固碳及碳汇的评估、碳汇权利主体、碳
汇交易等的制度设计还有待于环境法制建设的完善,这符合党的二十大报告“完
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健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的要求。从矿山生态修复
来看,采矿塌陷的农用地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部分农用地被修复为湿地,会牺
牲农民的利益;特别是以项目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完成后还需移交当
地乡镇政府、村集体或农民管理维护。“加法”的制度路径仍需进一步考虑森林、
草原、湿地、农业等稳定固碳能力的持续性制度设计。“两山”理论指明了实现
发展和保护协同共生的新路径,《碳中和意见》强调在稳定固碳能力的基础上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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