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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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Legal Theory Analysis and Innovation


             定。如果以原则性的规范模式为参照,诸此例外场合的特别规定自然是对于一般
             法定效力的变异,或为弱化,或为强化,或为深化,进而呈现出不同的样态。
                 (四)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与合同效力

                  1. 主体资格要求不同
                  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
             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订立重大的有偿合同。对于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
             与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以订

             立;但有返还原物负担的无偿合同,仍然须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 责任的轻重不同
                  在无偿合同中,债务人所负的注意义务程度较低,在有偿合同中,注意义务
             较高。比如,《民法典》第 897 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

             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
             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 929 条第 1 款规定:“有偿的
             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
             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

             赔偿损失。”
                  3.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不同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因债务人的行为属无偿行为抑或为有偿行为而有不
             同。在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场合,并不要求债务人的相对人主观上具有诈害意思(《民

             法典》第 538 条);在有偿行为场合,则要求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该情形(即主观上具有诈害意思,《民法典》第 539 条),在有转得人的场合,
             解释上也应要求转得人具有恶意。
                  4. 能否构成善意取得不同

                  《民法典》第 311 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其构成要件之一是“以合理的价
             格转让”,当然是以有偿合同为前提。
                  5. 买卖规则的准用
                  对于有偿合同,法律如无特别规定,则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民

             法典》第 646 条)。如此,关于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规则(《民法典》第 612
             条以下)的准用,特别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对于无偿合同,依《民法典》第 662
             条的规定,原则上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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