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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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理学体系与发展创新
称不上是一片大海,但也远非一个小水洼、小池塘了。多年来,中国法理学者也
逐渐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理论解释指导实践,实践反馈更新理论。改革开放
的宝贵经验,不仅催生了诸多具有研究价值的法律实践,也相应地激发了许多经
过实践检验的理论成果。开始注意寻找中华法律传统中与世界法理相契合、相互
印证的方面,寻找各国之间法治、法理的共性。这样的共性,正是构建现代中国
的法治,形成中国的法理学之必备基础。在法理学界,不管是直觉还是理论准备,
大家都感觉到法理学这个学科遇到某些困难。意识到自己存在不足,不可谓不是
一种“得”。
(2)法理学的失
其一,深度不足。在一项法理学的理论、学说以及有关的实践之中,是存在
着主次之分、内外之别的。相较于规则的引进、原则的推广、概念分析能力的提
升,逻辑思维连贯的把握才是中国法理学界更迫切需求的;相较于经济分析、自
由主义等纷繁复杂的外在表现形式,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等的内在法
的价值才是更值得关心的;相较于道德与法律孰先、阶级性与社会性孰重的结论
的得出,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语义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的提炼才是更需要注
重的。对于法理学究竟是知识之学还是提问之学、是结论之学还是方法之学、是
形式之学还是价值之学等的回答,虽不是“一边倒”,却也是有倾向的。在这一
方面,中国法理学这些年的表现,似乎并不能使人满意。
其二,特色不足。如今的中国法理学确实是一个知识的宝库、大熔炉,极具
学术之包容性。虽说海纳百川,兼容并蓄,乃学术事业发展之根本,包容性更是
一门学问成熟的首要条件,但是创新与特色才是核心要件。需要指出的是,我们
至今并没有文化意义上的中国法理学。陈景辉教授就曾表示,当下“中国法理学”
这一概念并不成立,只能说是“法理学在中国”,而这是从地理意义上来说,法
理学在哪里都是一样的。但若是从文化的意义上来说,中国法理学应当是中国特
有的,具有中国个性的,与他国不同的法理学。相对于德国的概念法学、英国的
分析法学、美国的经济分析法学等,可以称得上是中国法理学的特有理论或方法
极少。
(三)法理学的再发展
1. 中国特色法理学的提出
对“中国特色”这个不仅在政治中,也在学术中经常出现的定语,有学者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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