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P. 206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Legal Theory Analysis and Innovation


             乎有几分误解,认为在法治还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就强调“中国特色”,在法理
             学研究还未完全成型的条件下就追求“中国特色”,好像还为时尚早。仿佛是一
             种自我保护式的身份焦虑,可能对法治建设和法理学研究产生不利影响。“中国

             特色”在词性上是中性的,并不具有“左倾”或“红专”的特殊色彩。它当然不
             排斥对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的借鉴,对法治建设、法理学研究现有宝贵经验的学习,
             对法治国家蓝图、教学科研真理的不懈追求。“中国特色”是何时都需要具有的,
             这是保证国家建设、学术研究在学习中不迷失方向,在模仿中不丧失本性的“指

             南针”。“中国特色”旨在指引和提醒法治建设、法理学研究保持自身必须坚守
             的特色,舍弃无价值无意义的陋习,努力追求属于自己的、自我创造的新气派。
                  在综合多位学者的相关论述后,“中国特色法理学”可以总结为:以马克思
             主义法学原理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全会决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

             国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中国社会发
             展规律,能够很好地面向和服务新时代,引领推动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和中国法
             学发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它应当是法治时代的显学之一,具有崇高的学科、
             学术地位。它既从宏观角度研究人类社会的法律生活,也以微观视角关注特定时

             空背景下的本国法律命运。它具有多元的学术格局,既正视学术积淀,也注重突
             破和创新。它既汲取中华传统的和当代的法律文化精华,又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
             验,从历史和比较的角度确立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发展方向。

                  2. 中国特色法理学的构建
                  (1)观念之本:马克思主义法学观
                  一种理论的活力与其产生于何时代并无直接关系,理论没有年龄,真理总
             是长青。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真理性决定了它仍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和中国特色法
             理学构建的观念之本。“有一种并不公开、处于潜流状态的意见,认为马克思主

             义学说强调阶级斗争,已不再适应当代中国社情、国情。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去马
             克思主义化。”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并未给出可以说服人的充分辩解,其主张的理
             由——马克思主义强调法的阶级性,事实上也只是马克思主义法学针对特定时期
             和任务的一个观点。恩格斯晚年就曾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回应,他表示以前关于法

             的论述是为了强调对资产阶级法的批判、解构,但并不是希望将法这一本身概念
             落入一种简单的阶级工具论,法本身除了阶级性外,仍是具有社会性的。此外,
             马克思主义法学还是一座方法论的宝库,构建中国特色法理学,需要继续运用更



             194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