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0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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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Legal Theory Analysis and Innovation
权行为”,德国称“不许行为”,日本称“不法行为”,英美法亦称“侵权行为”。
德国法将“不许行为”作为债的一种规定于民法债编总则,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
区等都效法德国。法国民法将侵权行为作为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中非因约定而发
生的债加以规定。这些大陆法系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原本限于损害赔偿,其作为
一种债的发生或者取得财产的方法,均可逻辑自洽。但当出现各种非财产责任时,
这种自洽性难以维持。英美法以判例法为主形成的侵权行为法,实质是侵权行为
责任法。中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时明
确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概念,专节规定多种侵权责任。《民法通则》被誉为中
国的权利宣言书,其民事责任独立成章充分体现了对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民
法典》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基础上
将侵权责任规定为最后一编,充分体现了侵权责任对其他各编民事权利的保护。
不管是从行为还是从责任着眼,在保护民事主体权利的目的上,国内外的认
识都是趋同的。如日本近年不断修改民法各编,在以往作为不法行为法目的的填
补受害人损害、抑制侵权行为、制裁侵权行为人三项内容之上,提出以保护个人
权利为根本目的的主张,并根据这一根本目的,在前述三项内容基础上增加调整
权利冲突的第四项内容。这种观点认为,“目的”与“机能”不同,法制度应达
到的效果是目的,目的是解释论和立法论关于解释和制度设计的指针,实际效果
是机能,一般来说目的与机能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况。不法行为法的目
的在于填补损害,朴素的观点认为,产生的损害应该填补,填补不能超出实际损
害,但作为含有利害调整要素的填补损害,不仅要实现矫正的正义,还要对损害
进行公平的分担;抑制不仅包括对单纯加害行为的抑制,也包括适当抑制,即按
照社会适当的水准加以抑制;制裁是对侵权行为的非难和报应,从被害者观察是
填补损害,从加害者观察是对其行为的非难和报应,即制裁。以上都是以保护个
人权利为目的的。
我国原《侵权责任法》第 1 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虽然由
于《民法典》的编纂,这一立法目的无须保留,统一由《民法典》规定法典的立
法目的和立法根据即可,但原《侵权责任法》曾规定的这一目的仍有理论研究价
值。这表明我国立法在 2009 年通过《侵权责任法》时,已经明确提出侵权责任
的根本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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