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P. 219
第七章 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
第七章 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历史
一、改革开放前后的国际私法
我国国际私法最早可以回溯到公元七世纪(651 年),唐朝法律《永徽律》
规定了一条冲突规范:“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
法律论。”这一冲突规则早于法则区别说七个多世纪,早于现今公认的世界最早
的国际私法成文立法——1756 年《巴伐利亚法典》1000 年,足以说明中国是国
际私法立法最早的国家之一。但是,由于唐朝以后的各个王朝实行闭关锁国的对
外政策,唐朝形成的中国古代国际私法的萌芽未能延续下来,以至于我国国际私
法的立法就此告了一个段落。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了和世界诸多国家建交,
但当时我们将大部分的精力投身于社会主义改造,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步伐亟待
加强。
伴随着改革开放,我们越发意识到关起门来自己发展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社会。
从那时起,我们开始与世界接轨,从方方面面与世界建立联系。与此同时,在彼
此相互交往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作为保护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国
际私法,在当时历史环境下出台是大势所趋,也是历史必然。这不仅彰显了我国
独立的主权地位和以人为本,人民主权的国家性质,也能使得国人更放心地走出
国门,让外国人更放心地走进中国。所以我们一开始就将立法工作的重心放在确
定外国人法律地位上,1979 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便着重强调了外
国人在中国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地位,强化人的主体性,亮明我们的态度和与世
界接轨的决心。之后的几年间,我国陆续颁布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制
度的立法,散见于各个部门法的法条中,哪里出现问题就在哪里解决问题,哪里
需要规范就在哪里设置立法。现在回过头去看这样的立法模式缺乏体系化和前后
逻辑性,但却也是适应国情的唯一做法。纵览全球,很多国家在制定国际私法时
都是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进行完善修改,我国在当时尚未出台民法典,就连民法通
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