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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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Legal Theory Analysis and Innovation
2. 大陆法系国家
日本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体系的建构对我国来说具有较大影响
力。目前其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存在于理论界的探讨研究,立法与实务中并未明
确规定或适用。但很多日本学者提议将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日本法律中来,
认为引入此种赔偿制度存在一定的必要性。田中英夫、竹内昭夫两位讲授主张接
纳惩罚性赔偿制度,指出对于不能通过刑事制裁的违法行为可以由民法承担制裁
功能,以起到惩戒不法主体及行为的作用,惩罚性赔偿应当发挥其遏制不法行为
的强大功能,忽视其制裁功能是不正确的。法国对于惩罚性赔偿也是持否定态度
的,近些年来,各方态度有所缓和。2004 年,法国成立了一个委员会修改《法
国民法典》,提出草案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观构成要件,指出侵权人主观
上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法官裁判时若适用该制度必须具有明确法定的理由且不
法主体具有严重恶性。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其常态下的赔偿制度中并没有惩
罚性赔偿,并且德国侵权法该制度作出禁止规定。《德国民法典》第 249 条规定
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假设未造成损害时的情形,第 253 条规定侵犯人身权
利的精神损害赔偿依照公平原则进行赔偿。由此可见,此类赔偿均为填平式的公
平补偿性赔偿,并不包括惩罚性赔偿。对于实务中他国法院作出的惩罚性赔偿的
裁判也不予承认和执行。近些年来,德国理论界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否定态度有
所缓和,德国法院已经开始出现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裁判。
(三)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规制
1. 制度溯源
我国台湾首先予以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论界就我国其他地区是否引入该
制度仍存有争议。台湾法律虽然深受大陆法系国家影响,但在惩罚性赔偿这一方
面领先日本等传统法系国家优先引入,开创了立法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先
河,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台湾地区于 1988 年修订的《证券交易法》
是我国最早出现的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规范,该法规定了对于违反相关证
券交易规则的人可以裁判其高于原定限额的损害赔偿。之后,陆续出台了针对商
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均对惩罚性赔
偿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且还在不断扩大该制度的适用范围。
2. 立法演进
1993 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 条中首次规定了“双倍赔偿”,指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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