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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Legal Theory Analysis and Innovation
则也是 1986 年才颁布的,与此同时,作为补充参考的司法解释也起到了非常重
要的作用。国内没有国际私法的立法基础,诸多法条的颁布都来源于司法实务。
只能不断摸索,从实践中来再回到实践中去。这一时期,国际私法的立法概况已
逐步形成。
二、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变化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与世界各国交往更加密切,纷纭复杂的涉外民商事
案件蜂拥而来。现实不断地向我们发起挑战,分散立法的缺陷逐步被暴露,导致
现有的国际私法无法再适应国际现状,迫切需要研究解决方法。为满足 WTO 的
规则,我国国际私法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首先是国际私法理念的创建,其核心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最早来源于法国
杜摩兰在 16 世纪时提出的意思自治说。后期被运用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理念与原则。随着法律的发展,意思自治原则也扩张适用于
国际私法等众多领域。意思自治在国际私法中的意思是,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意
愿为根据,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曾有学者推崇意思自治的绝对性,但实际上,
各国在适用该原则时都会加以限制。如果不加以限制,自由选择将会成为当事人
规避法律的“工具”。第二个是最密切联系原则,该原则是对当事人没有选择适
用法律时的补充。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意思是,法院在审理某一案件
时,权衡各种与当事人有联系的因素,选择关联性最强的因素作为该案件适用法
律的依据。在适用于我国的过程中,由于该原则过于笼统使用在具体案件中缺乏
可操作性,后作为兜底条款,成了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原则。第三是我国提出“强
制性规定”的法条保留,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食品卫生安全等领域使用我国法
律,从侧面体现出我国对于弱方当事人的特殊保护和对某些特殊领域的自主权。
WTO 中国民待遇原则也要求我国对外国人的法律地位需要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
进一步调整。
其次是冲突规范的制定和完善。由于有大量的涉外案件,各国民法上的规定
不尽相同,冲突必然产生,并且随着各国对域外效力的承认,一国法律的域内效
力与另一国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同一法律关系时,就需要冲突规范来调整。但
冲突规范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国际私法的盲区,其实现行的冲突规范依然存在很多
的不完善之处。起初,冲突规范只在婚姻、继承等方面进行规定,只涉及了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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