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1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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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
数的经济领域,在 1986 年制定了《民法通则》后,才逐渐将冲突规范的领域扩
展到了票据、海商、民用航空法等方面,但都是通过独立的部门法进行分散立法。
一直到 2010 年通过并在 2021 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适用法》时,将分散的各个冲突规范进行汇总,规定在了一部单行法律中,才得
以逐渐形成体系。这部法律的出台,为我国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问题上提供了
法律依据,是我国在国际私法立法工作中的一大进步。
时至今日,国外还有很多人士将我国的国际私法界定为“舶来品”,这也不
无道理。由于多方原因,我国国际私法立法起步晚,但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建立
起较为完整的国际私法条文,离不开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我国学者以一定的国
外冲突规范为依据,在摸索与借鉴中开宗立派,创构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国际私
法从无到有,实现了从零星法条到体系化独立立法的目标。
三、国际私法的发展
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理念可以说是集国际与本土于一身,很多理念沿袭了外
国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中国化的改革。在国际私法不断发展与完善
的过程中,由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国相互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日益频繁,
国际私法呈现出趋同化的状态,具体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冲突规范的
发展趋势来看。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基本规范,其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的特点是涉外性、国际性和广泛性。既然是处理涉外的案件,国与
国在协商解决问题时难免会互相借鉴,试图谋求一致的解决方法,不可避免地产
生了国际私法的趋同化。同时为了适应瞬息万变的国际社会,国际上逐渐形成了
一种对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其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冲突规范更灵活、宽松
的规定,增加可供选择的连接点、扩充连接点的含义,减轻国与国之间因法律适
用的不同相互产生的碰撞。从信守国际条约的方面看,国际条约作为处理国际关
系的重要依据,调整着整个国际社会。我国缔结了诸多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国际
条约,并且在一些条约上选择了优先适用,这也是条约信守原则的体现。每一个
国际条约的成员国适用的法律一致也促成了国际私法的趋同化。统一实体法规范
更多地考虑到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每一项国际条约的签订也在提醒着我们树
立全球化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各国立法理念和价值判断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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