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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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争议解决机制创新


               以及测试服务是帮助“电脑使用障碍”当事人最为有效的方法,即“数字化辅助”
               的方法。在构建劳动争议在线化解机制的过程中,需要建立起信息技术辅助服务
               的专门组织,并安排专门人员为信息化水平低下的人员提供信息指导服务,协助

               劳动者使用人工智能技术。这些组织可以是社会志愿组织,也可以是政府组织,
               相关经费支出由政府负担更为合理。在机制设计方面注重人文关怀,尊重当事人
               个性差异,关心弱势群体的需求,提供多种方式供选择。比如,允许当事人通过
               人机对话的方式充分表述诉求,获取法律支持;在人口密集的工业区或社区设置

               集立案、调解、庭审于一体的 E 法亭,方便经济能力有限的劳动者使用在线司法
               服务。
                   (2)制定特定的在线机制运行规则
                   在线机制是以人工智能技术的大量运用为特色,尽管无需专门设置规则保障

               系统的中立性,因为机器人本身具有高于人类的中立性,算法可以抑制人类自由
               载量,增加一致性并减少偏见。但算法可能产生的算法黑箱、算法歧视等问题给
               劳动争议纠纷在线化解机制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带来挑战。最明显的例子是在线评
               估环节,机器会对裁判结果进行预测;在线协商环节,机器会给当事人提供和解

               方案;在线裁决环节,机器自动生成文书。在这些过程中,争议双方只能看到运
               算结果,但对其中的运算过程一无所知。如果作为算法运行的数据基础出现偏差,
               或者对于算法的设计开发缺乏有效监管,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非但没有提高纠纷
               化解的公平性,反而产生新的不公平。鉴于算法等人工智能技术对纠纷化解的结

               果有着决定性影响,需要出台技术公平规范体系,通过程序设计来保障公平的实
               现,并借助于技术程序的正当性来强化智能决策系统的透明性、可审查性和可解
               释性。一方面,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实现对平台开发公司在算法设计、产品开发
               和成果应用等的全流程监管,另一方面,建立知情同意、内容限定等机制,在充

               分告知的基础上,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限定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结论只
               作参考依据,不作定性判断。
                   (3)重新界定职能部门的角色定位
                   劳动争议在线化解机制的引入,带来了纠纷化解方式和理念的根本性变革,

               给相关职能部门的定位提出了新的要求。以法院为例,法院不再作为一个场所而
               存在,而由中立裁判的角色转化为积极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包括帮助用户理解、
               实现权责;协助诉讼当事人管理证据、组织论点;为司法之外的纠纷解决方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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